主    页  |  产品展示  |  申请广告  |  往日期刊| 2006年12月25日 总第五十三期   第12期   

“技术政策”是中国环保耗材业的发展依据
解读《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耗材专委会秘书长 龚滨良

    本文试图解读“技术政策”,以利耗材行业贯彻执行,理解政策不妥之处盼批评指正。
    一、政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家电、计算机及输入输出设备、计算机零部件等生产、废弃品收集、运输与贮存、再利用与处置全过程。
    三、给“再使用”和“再利用”有明确的界定
    ·再使用: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其中元(器)件、零(部)件,经简单维修后用于原来用途的任何行为,但不包括废旧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由他人的直接再使用。
    耗材再生过程中的简单维修使之能再使用是合法行为,不涉嫌侵权。
    ·再利用: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中可再利用的料件再加工。加工后料件的用途可与以前相同或不同,但不包括对废弃材料直接焚烧进行的热能回收。
    耗材再生过程中,OPC鼓复涂,PCR辊及充电辊复涂,外壳粉碎后重铸,废鼓熔炼成铝锭……都属正常再利用,不涉嫌侵权。
    四、指导思想
    1、三化:要将电子垃圾作“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2、谁生产谁负责,自己的孩子自己抱。
    五、目标
    ·再生业要进行资质论证,产品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政府优先采购符合环保的产品。
    ·建立回收体系。
    ·再生过程中要无害化处理,对废粉、废水、废气、废渣要零排放、零填埋、零焚烧。
    六、公众参与
    环保事业,匹夫有责,人人参与,志在必得。
    七、环境友好,和谐发展
    ·有毒材料限量应符合RoHS标准;
    ·延长零部件寿命;
    ·零部件能再使用和再利用;
    ·有互换性,尽量一机多用,一件多用;
    ·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
    八、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标识
    产品上或说明书要标识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及重量,使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九、收集、运输及贮存
    《技术政策》中明确:国家鼓励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建立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信息系统,为废弃产品回收提供信息服务;
    ·回收可以付费、互换、无偿交易;
    ·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无害化集中处理;
    ·处置及运输过程中,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和释出。
    十、再使用
    《技术政策》明确:
    1、再使用企业要有防污染措施;
    2、再使用过程中不能形成二次污染,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释出。
    十一、处理处置
    1、处置厂远离人群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2、处置厂有废气、废水、废粉、废渣处理装置,达排放标准;
    3、人工或机械法拆解时要分类管理,对PBB及PBDE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再使用和再利用,其次焚烧、填埋。
    十二、鼓励发展
    ·鼓励发展无害化处理专用设备研究、开发;
    ·鼓励发展无害化处理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
    十三、鼓励性政策、法规及标准
    1、国家及时公布限用、禁止有害物质名单;
    2、制定十环认证环境标准;
    3、制定政府环境友好采购政策,绿色采购标准;
    4、制定拆解、再利用和处置的环保技术规范;
    5、建立与《技术政策》有关的标准化体系,如再使用产品标准,回收利用的标识标准,回收利用率和再利用率计算机方法标准等。
    十四、技术政策的一般作用和所及情况
    1、废弃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核心是“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再利用”,推动社会按“科学发展观”前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2、《技术政策》不是一般性号召或提倡,而是提出问题及解决方案,并一步步细化;
    3、《技术政策》中限制性条款对规范回收再生业至关重要,企业要有资质,应使用再生标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对耗材业来说,再填充是再利用、循环再使用的重要环节,不能等同假冒伪劣,假冒伪劣国家已有相关法律管辖,不是《技术政策》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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