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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凡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将在中国宣布为非法。
《反垄断法》剑斩垄断,并不反对资产重组,进行资本运作,从而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济,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价格,不利于充分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达成垄断协议者,一则罚款50万元以下,二则情况严重者撤消社团登记(取缔),行业协会必须自律。
《反垄断法》对开发新产品,实行标准化、专业化分工,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节能、环保、减排、救灾救助公益性行动,解决生产过剩以及外贸正当权益等可以豁免。总之,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实行规模化生产,提高竞争力等行为,法律不会束缚。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休矣!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休矣!
垄断协议可以休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