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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表明,全球耗材官司主要是产品专利侵权,再生官司都以环保为法律重点考量。
Canon企图控制激光耗材的再生,把再生过程也申请了专利,归属于专利产品生产,欧洲专利局以缺乏新颖性为由,宣告无效。
1997年HP状告墨盒再生(填充墨水)属侵犯专利行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再生类似于修理行为,而不是“再造”判原告败诉。从此HP体现绅士风度,认为消费者购买HP喷墨盒时,已经分摊了专利使用费用,从用户中回收回来再生(如充填墨水),是用户的权利,不予干涉。明显地把修理行为从专利产品生产的范畴中分离出来。这一观点已成为再生行业合理、合法的潜规则。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讨论稿)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把“收集已售出专利产品的零部件重新组装成专利产品”属于制造专利产品行为。把“修理行为”与“专利产品生产”混为一谈,有可能把中国的再生耗材业彻底摧毁。
我们认为中国的再生业以修理为主要特征,应从专利产品生产中分离出来,为中国的再生耗材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健康、有序地前进。
参考资料:《再生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