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  产品展示  |  申请广告  |  往日期刊| 2008年04月25日 总第六十九期   第04期   

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2008年22号公告
1816种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为了优化我国出口产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08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增添了39个十位编码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合计1816个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类禁止目录。
    原海关税则号8471所列各类旧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幅宽>60㎝的喷墨印刷设备,一体机、热敏/热转印机、热升华机、计算机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禁止以上一切旧机电产品进口。
    22号公告规定 1、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我国上述出口机电产品销售后维修业务的除外。2、禁止旧机电产品进口包括零部件、拆散件。
    22号公告规定2008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位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9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
    22号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经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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