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6年(第20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工作,并对百强企业的申报做出规定。
百强企业申报条件是:
一、在国内以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家电、网络产品等)为主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分隶属关系,只要企业所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含60%)以上,可以确定为电子信息企业的;
二、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可确定为中方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集团的性质取决于其核心企业的性质)的;
三、在2005年度实际完成的营业收入(包括产品内销和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及在境内外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两部分)达到8亿元以上(含8亿元)、实现利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对于开展重大国际并购、技术创新、结构调整等的企业,如果不是连续三年亏损,且亏损额少于净资产的三分之一,在征得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继续申报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为能准确反映企业国际化经营情况,今年在申报表中增设“国际化经营投资”指标。
通知指出,凡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已以集团名义申报2006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企业集团的各下属企业均不能申报2006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