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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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经质[1987]180号文《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包括:微型计算机(也称微电脑、PC机,包括通用微机、专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机),显示器(含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显示终端),打印机(行式打印机、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扫描仪(含平板式扫描仪、滚筒式扫描仪),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简称为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用开关电源(简称为开关电源)。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上述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单位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微机系统产品审查部)的设置意见;审定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
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负责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协调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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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微机系统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编:100083
电话:(010)62325864、62327661-5851
传真:(010)62325851
电子邮箱:nctc@sina.com
网址:www.nctc.org.cn
联系人:李俊智 顾乃楼 丁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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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微机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报和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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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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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编:100083
电话:82387860、62325864、62327661-5269
传真:82387861
电子邮箱:nctc@sina.com
网址:www.nctc.org.cn
联系人:罗洪元、肖明全、杨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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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微型计算机(包括通用微机、专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机),显示器(含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显示终端),打印机(行式打印机、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用开关电源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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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杭州马塍路36号
通信信箱:杭州1215信箱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8828284、8076069、8075999-6108
传真:(0571)8076069
联系人:王伟雄、陈益云、蔡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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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微型计算机(包括通用微机、专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显示器(含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显示终端),打印机(行式打印机、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扫描仪(含平板式扫描仪、滚筒式扫描仪),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用开关电源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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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020)87237006、87236204
传真:(020)87236171、87236230
联系人:陈立辉、卢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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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微型计算机(包括通用微机、专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机),显示器(含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显示终端),打印机(行式打印机、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式打印机),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用开关电源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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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地址:广州市三元里北站沙涌南大街45号
邮编:510400
电话:(020)36377915、36373897
传真:(020)36377553
联系人:邹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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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微型计算机(包括通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机),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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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深圳华发北路409栋
邮编:518031
通信地址:深圳市3-843信箱
电话:(0755)3351572、3351571、3360344
传真:(0755)335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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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微型计算机(包括通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机),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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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号
邮编:110015
电话:(024)23991894、83910017
传真:(024)83910517
联系人:杨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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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通用微机,单色和彩色阻极射线管显示器,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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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地址:福州市福飞路92号
邮编:350003
电话:(0591)7833908
传真:(0591)7847246
联系人:陈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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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通用微机,单色和彩色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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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60886
传真:(010)64964173
联系人:张振生
承担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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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邮编:200233
电话:(021)64701065、64701391-218
传真:(021)64701810
联系人:舒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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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微型计算机(也称微电脑、PC机、包括通用微机、专用微机、笔记本电脑、电脑学习机)的检测。
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可在就地就近的原则下自主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检验单位依据《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规则》进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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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取得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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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微机系统产品的生产和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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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申证企业生产的微机系统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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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企业应具有微机系统产品标准和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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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微机系统产品质量的固定生产场地、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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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企业应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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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企业已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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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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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证企业需准备申请文件: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1、4 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4、1、5《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简称《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中的表2)自查结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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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证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申证企业按规定填好统一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连同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2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微机系统产品审查部;
4、2、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2、5 对于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具备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能力的企业的换(发)证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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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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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的原则
5、1、1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5、1、2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3 企业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
5、1、4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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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文件审查
5、2、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申证企业有关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见表3),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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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长依据《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编制现场审查计划(见表6),提前通知企业及其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
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
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对抽样工作负责;
5、3、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时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查报告(见表4)。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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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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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被抽样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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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照抽样单的要求检查抽样产品是否符合封样规定,对不符合封样规定的产品,检验单位应退回企业,并通知审查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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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检验机构依据《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2),组织产品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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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所有申请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在产品检验前,必须提供在12个月内按照国家标准,经有资格(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开箱检查和可靠性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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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定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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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审查部汇总并审核申证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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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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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信息产业部配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发证并统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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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微机系统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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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2 换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3 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 换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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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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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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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获得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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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计算机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204 1×××
显示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204 2×××
打印机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204 3×××
扫描仪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004 4×××
不间断电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4 5×××
开关电源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9-00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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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XK代表许可;09为电子行业代号;204为微机系统第二次换证后的微机系统产品门类代号,004为微机系统产品中首次发证门类代号,1×××、2×××、3×××、4×××、5×××、6×××分别代表微型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扫描仪、不间断电源、开关电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获证企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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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标注方法:
8、3、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自生产的产品标注各自的企业名称、厂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3、2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厂址和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3、3产品或包装上只标注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厂址、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此种标注法的企业应持有委托方和被委方签署的有效期长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有效合同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登记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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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产品标注方法:
8、4、1 委托生产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厂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4、2 委托生产的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厂址和被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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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获证企业由于发展或其它原因,经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或迁址,应在3个月内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负责。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提供更改证书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连同原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寄(送)微机系统产品审查部,由审查部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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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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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获证企业必须按生产许可证要求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合格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文件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9、2、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9、2、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9、2、3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9、2、4获证企业的产品在国家(含行业)、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
9、2、5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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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发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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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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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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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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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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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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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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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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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种产品加收审查费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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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公告费:每张证书收取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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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产品检验费按表1收费标准收取,由企业检测单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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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收费标准(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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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准检验项目
按产品标准要求(可靠性除外) |
微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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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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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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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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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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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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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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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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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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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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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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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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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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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如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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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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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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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许办[1995]23号文批转的《微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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